都說“網紅的盡頭是直播,直播的盡頭是賣貨”在這個人人網購的時代,直播間售賣的商品出現問題,主播是否需要負責?消費者又應該如何維權呢?關于這些問題,記者咨詢了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的張偉澤律師。
張偉澤律師表示,根據實際情況,主播往往身兼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等多種角色。當主播在直播中代自己的貨,不管是網店還是實體店,是此產品的生產者還是經銷商,此時主播的身份不僅是廣告主,還是電商經營者。若主播與其他商家簽訂服務協議,以自己的形象提升消費者購買欲望,那么此時主播為銷售者或廣告代言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廣告法》的規定,主播在自己經營的范圍內以及在直播中承諾的范圍內對消費者承當連帶責任。販賣自己的產品或在直播中夸大、承諾某產品的質量、功效、能力、編造虛假價格等屬于上述應當承擔責任的范圍。
而當消費者遇見此類問題時,往往因為網購退貨不易、難以當面解決等原因導致維權困難,此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互聯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根據不同情況進行維權,可以采用先向平臺舉報的方式,若平臺不作為或作為很弱則可以通過12377工信部舉報平臺舉報,以及12315消費者投訴平臺進行投訴。如果確需以訴訟的方式解決,還可以向互聯網法院提交電子的訴狀,避免舟車勞頓。
同時,很多人解決的方式是通過曝光、掛在網上等方式,此舉可行嗎?張律師表示,雖可行,但需要注意有確鑿的證據,同時不能夸大其詞,以客觀的方式進行表述,否則也有可能涉嫌造謠等違法行為。
來源:華商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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