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公布的“青自然資規罰決字〔2023〕第000001號”行政處罰信息顯示,青田隆泰鉬業有限公司因越界采礦被處以罰款1.21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2.1萬元。
行政處罰信息顯示,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 2023年2月13日對青田隆泰鉬業有限公司涉嫌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案 一案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在青田縣黃垟鄉底黃垟村十五石礦段鉬礦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開采,根據《青田縣石平川鉬礦集中開采區十五石礦段鉬礦2021年度界外開采量估算報告》,確定2021年度界外開采礦石量為0.04千噸,金屬量0.55噸,現場無涉案礦產品堆放。由于違法開采的原礦石已被加工出售,所以選取違法時間相近的是2021年10月25日的鉬精礦購銷合同來確定該公司違法開采的礦產品進行價值計算,根據2021年11月鉬精礦銷售結算單價為2200元/噸度,越界開采鉬金屬為0.55噸,經過認真計算確定礦產品價值為12.1萬元。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公開資料顯示,青田隆泰鉬業有限公司青田縣石平川鉬礦集中開采區十五石礦段鉬礦采礦許可證號為C3300002012053110124807,開采礦種為鉬礦,有效期限為2022-05-09 至 2032-05-08,開采方式為地下開采,生產規模為9.8萬噸/年。最新的開采手續填表時間為2023年3月28日,履行義務信息中的“是否有超載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及“是否受到國土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均顯示“否”,“受到處罰整改是否到位”顯示“不存在”。
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以及浙江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浙江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國土、測繪)(試行)》的通知,對該公司處以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1萬元;處以違法所得10%的罰款,計人民幣1.21萬元,罰沒款合計13.31萬元。
天眼查網站顯示,青田隆泰鉬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法定代表人為朱伯和,注冊資本為5866萬元人民幣,企業地址位于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黃垟鄉底黃垟村,經營范圍包含:鉬礦地下開采; 鉬產品銷售。
來源: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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